儿赶父出门 母要女搬家 两案诉求被驳回
很多人认为,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,谁就对房子说了算。一般情况是这样,但也不完全对。房子是你的,但别人是享有使用权的,你的所有权不得妨碍别人的使用权。下面这两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。
儿子起诉父亲赶快搬走
黎明家住南京白下区后标营,家有老婆、儿子及父亲,一家4口住在他承租的一处公房内,房子面积不大,3口人住都嫌挤。而他父亲在大光路八宝前街还有一套住房,但父亲不知怎么的,就喜欢和儿子一家挤在这套小房子内。开始黎明的儿子还小,和他们夫妻住在一起也没什么不方便,现在眼看儿子渐渐大了,和大人住在一个小房间里实在不方便,黎明就多次要求父亲搬到大光路去住,但父亲就是不肯,他宁愿大光路的房子出租,也不肯搬走。黎明就这样忍受了几年,终于和父亲反目。今年年初,父子俩为了房子的事又大吵了一架,黎明盛怒之下将父亲告上法庭,说父亲影响了他对自己房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,要求父亲立刻搬走。
白下法院不久前开庭审理此案。在法庭上黎明的父亲认为,房子是当年他们家出钱购买的居住权,也是他出钱装修的,现在儿子让他搬出去,没道理,如果给他10万元,他可以考虑。黎明辩称,该房的使用权是他1997年个人出资30000元购买的,自己才是该房的合法承租人,而且父亲有第二套住房,应该搬出去居住。
法院查明,1997年,黎明一家和他父母就住进了这套房子,2006年南京白下房产经营公司和黎明签订了公有住房租赁契约,确定这套房子的承租人是黎明。2007年黎明的父母离婚,当时法院判决大光路的房子老两口各得一半。目前黎明的母亲居住在大光路,但他的父亲仍居住在后标营儿子黎明承租的房子里。
法院认为,虽然诉争房屋的承租人为原告,但被告也是合法居住,且无论诉争房屋的产权是被告个人出资还是家庭出资购买,被告均享有居住、使用的权利。故诉争房屋的承租权虽登记在黎明名下,但他并不能排除其父的使用权,因此黎明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。最后法院驳回了黎明的起诉。
母亲状告女儿要求还房
相比较黎明家的事,李老太家的情况就复杂多了。75岁的李老太现在和儿子一起住,但她在光华路有套房子,房子不大,建筑面积三十几个平方,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李老太的。但现在房子里住的却是她女儿一家三口。从去年开始,李老太就一再要求女儿一家搬走,但女儿不同意。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,今年年初,李老太将女儿女婿及外孙一起告上法庭,要求他们立刻搬家。
李老太说,女儿一家本来并不和她住在一起,而是住在土城头,1996年外孙上中学了,学校就在光华东街附近,女儿就和她商量,为了方便照顾儿子,她暂时搬到这里住,三年以后就搬出去。为了外孙的学业,李老太就同意了女儿的请求。考虑到房子太小,她就主动搬到儿子家住了。想不到女儿一家这一住就是11年,她多次要求女儿还她的房子,女儿就是不理睬。现在外孙连大学都毕业了,还住在她家,她要求法院判令女儿一家搬出去。
李老太女儿辩称,她和母亲原本住在南京某制药厂宿舍里,1995年宿舍拆迁了,她和母亲是被安置人员,按当时的政策规定,可以购买现在住的这套房子。因为母亲的工龄比较长,买房子能省点钱,所以她和母亲商量后,决定以母亲的名义购买产权,但购房款实际是她付的。母亲现在虽然不住在这里,但她同意母亲搬进来共同居住,现母亲要求他们搬出去,她不能接受。
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李老太女儿所说的情况基本相符。
法院认为,诉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,被告是被安置人口,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,其丈夫和儿子作为亲属,也对该房享有使用权。原告李老太虽然是该房的所有人,对该房享有使用权,但不得妨碍被告一家对该房的使用权,且李老太也没有证据证明女儿一家三口有其他房屋居住,具备迁让的条件。所以李老太要求女儿一家迁让的诉讼请求,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。最终法院也驳回了李老太的起诉。(文中人物为化名)
